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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阜师范大学档案库房管理规定
 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0-09-09

为规范档案库房管理,完善学校档案管理制度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山东省档案条例》等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档案库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,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,禁止吸烟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采取防火、防盗、防虫、防强光、防尘、防高温、防霉、防污染等多种措施,切实做好“八防”工作,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。

第二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温度控制和调节设备,其温度14℃-24℃,相对湿度45%-60%。库房温度湿度记录要有专人负责,每天记录一次,要积累、保存好测试的数据、采取的措施及其变化情况。

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库房的保卫、保密工作,确保档案的安全。档案库房的门窗要坚固,库内无人要关好门窗;班前班后要进行库房全面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;严格执行档案进出库登记制度,建立健全登记手续。

第四条 档案库房和档案架均统一编号,档案的存放按全宗或档案门类排列。档案架应按照从左到右、自上而下的方法,系统反映档案类目设置的具体顺序。

第五条 档案橱具排列应避免阳光直射。橱具间的通道间距不少于80cm,橱具与墙壁应保持一定距离,橱具间的通道应为迂回式。

第六条 库房要配备齐全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,经常保持完整好用。

第七条 对库房内的安全措施及案卷存放情况,每季度或节假日之前要认真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
第八条  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 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此前规定中与此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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